“盒马鲜生”告“盒马生鲜”,判了
安徽海安一零售业店取名永辉干货,被永辉盒马告上法庭赔偿30多万元。1月17日,南都记者从此案一审书中了解到,高等法院指出被告犯罪行为易使有关社会公众混为一谈,形成商标侵权及不姑息犯罪行为,判决赔偿被告2.5多万元。
据起诉书表明,此案被告本名慈溪市永辉干货店,设立于2020年3月8日,于2021年8月16日更名,为个体企业法人,经营方式范围包括食品经营方式、烟草制品零售业、海产品批发、海产品零售业。
2021年7月23日,调查取证相关人员通过登记云插件中的智能手机照相、智能手机视频功能分别照相视频,取得相片文档2个、视频文档2个。同年8月31日,福建省福州市格鲁济克登记处出具了登记书对前述过程进行登记,并附相片打印件一页及光碟一个。
相片及光碟内的视频表明,调查取证相关人员至位于慈溪市,临街为永辉海产的店面,店内悬挂注册登记中文名称为慈溪市永辉干货店,购买了干货产品,并采用智能手机二维码缴付了18.8元,帐单详情页表明永辉干货铭牌。
被告上海永辉控股集团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子公司)指出,子公司设立于2015年6月,经营方式国内知名永辉盒马多家大型连锁干货超市,是永辉永辉盒马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采用权人。未经被告授权许可,被告擅自在其中文名称中采用永辉永辉干货铭牌,并在业务经营方式及宣传等商业贸易中将永辉用作商标采用,以及被告采用了被告特有临街,贴有永辉永辉海产,向被告缴付的智能手机缴付凭证也采用了永辉永辉干货。
永辉子公司称,永辉一词为牵强附会词,具有显著的开放性。被告的犯罪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指出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系不姑息犯罪行为,形成侵害注册商标合法经营。
永辉子公司诉讼请求高等法院司法机关维持原判被告暂停在经营方式公益活动中采用有关商标,以及暂停不姑息犯罪行为。请求司法机关维持原判被告赔偿被告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科学合理服务项目费共计30多万元。
高等法院经审理指出,被告在其店面临街突出标示永辉海产铭牌,付款界面采用永辉干货铭牌,具有识别商品作者的作用,属于商标性采用。前述标记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永辉在文字组成、读法完全一样,同时采用在前述商标经核准采用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有关社会公众混为一谈,形成近似。因此,被告的前述犯罪行为,形成商标侵权。
被告本名慈溪市永辉干货店,其中文名称中采用的永辉铭牌与案涉商标完全相同或部分完全相同,容易导致一般社会公众混为一谈其服务项目的具体作者,形成不姑息犯罪行为。
高等法院一审,被告立即暂停在经营方式公益活动中采用被告享有的第22875582号永辉、第18108497号永辉盒马、第16702258A号永辉商标侵权犯罪行为及不姑息犯罪行为。赔偿被告损失及科学合理服务项目费等合计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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