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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大全

足疗店经理强行与女技师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名成立

15140资讯2022-10-26取名大全43

当事人信息

检察院国家机关广州市东莞市检察院。

被告张X,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Bijnor,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江油。涉嫌轮奸于2018年11月14日被拘押,次日刑拘,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东莞市拘留所。

辩护律师陈雪芬,国信信扬(深圳)律师圆耳蝠。

该案经过

检察院国家机关以深宝检T7600〔2019〕2556号判决书控告被告张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嗣后提起检察院。嗣后司法机关组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因涉及隐私于2019年8月7日不公开开庭该案该案。检察院国家机关委派审判员黎腺萼出庭作证全力支持检察院,受害人张某或其委托中间人刘某、被告张X或其辩护律师陈雪芬出庭作证作证参加诉讼。现已该案终结。

二审请求情形

检察院国家机关控告:2018年10月,受害人张某聘用广州市东莞市古田街道鑫鸿都消闲会所。被告张X在该社所出任副经理一职。2018年10月20日3分许,被告张X让受害人张某进到卧室给其理疗,其半裸躺在理疗椅上,采取强迫手段脱下受害人张某的衣服和裙子,对受害人张某进行强暴。事后,受害人张某担心失掉工作而未及耍赖。

2018年11月14日5分许,被告张X再次要求受害人张某到会所V30卧室给其理疗。因被告张X之前对受害人张某有过强暴行为,受害人张某表示不愿意。被告张X利用其出任鑫鸿都消闲会所副经理的身份,威胁要停受害人张某V260D。受害人张某被迫进入卧室,被告张X半裸躺在理疗床边,受害人张某便准备为其理疗,被告张X趁机将受害人张某压到理疗床边,私自揉成一团张某的鞋子脱下其内衣,将受害人强暴。受害人张某大声呼救声,被告张X用手堵上其下颚,约5、6分钟后,受害人张某用力推开被告张X而脱逃。当日下午约6分许,受害人张某向公安国家机关报警。2018年11月14日21分许,被告张X接交警电话联系后到达会所内,后交警将其送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为全力支持控告,检察院国家机关二审开具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张X的民事责任,报请嗣后司法机关判刑。

被告张X虽然二审表示无罪,但又否认检察院国家机关控告的故意杀人罪主要供词。

二审审阅情形

辩护律师陈雪芬辩称:第一,张X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第二,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第三,张X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嗣后查明

经该案查明:2018年10月,受害人张某聘用广州市东莞市古田街道鑫鸿都消闲会所,工作包括异性理疗及打飞机、口爆等非法服务。其时,被告张X在该社所出任副经理一职。2018年10月20日3分许,张X让张某前来卧室给其理疗,其半裸躺在理疗椅上要求张某为其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张X脱下张某的衣服和裙子,并与张某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张某收取了张X发来的微信红包,张某亦未报警,继续在该社所工作。

2018年11月14日5分许,被告张X再次要求受害人张某到会所V30卧室给其理疗。因担心张X对其进行侵害,张某表示不愿意。但在该社所部长和张X的心理威逼下,不得不从并就范。在张某进入V30卧室时,张X半裸躺在理疗床边,张某便准备为其理疗和被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张某以需要去拿材料为名借机离开。后在不情愿之下,被该社所部长和张X威逼,再次回到V30房,之后张X趁机将张某压到理疗床边,私自揉成一团张某的鞋子和脱下其内衣,实施强暴。约5、6分钟后,张某推开张X方得脱逃。

2018年11月14日17分许,受害人张某向公安国家机关报警。当天21分许,被告张X接交警电话联系后到达会所内,后交警将其抓获。

另查明,经广州市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宝公(司)鉴(DNA)字〔2018〕11137号《检验报告》,意见为:事主张某阴道拭子、内衣上未检出人精液。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张某伤情照片(胳膊、脸部均有伤痕,经张X和张某辨认由张X弄伤)、电子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侦查国家机关从张某的手机中提取了其和张X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已辨认。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形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情形说明(案发现场卧室内无监控,无法调取案发时监控录像,交警没有在张X和张某的手机中查找到两人发生性行为之后有微信转账记录)、情形说明(张X的归案过程是公安电话通知之后,其到达会所被抓捕。案发后因张某将涉案内衣浸泡于水中,并于12月15日才将内衣提供给办案人员,故无法进行提取工作)。

二、证人证言:

1、李某:系会所部长,称2018年11月14日凌晨4点副经理张X让我叫张某到V30房帮忙理疗,之后我一直巡房坐在前台,大约40分钟左右看到388号张某衣服都换好了,从技工房出来,我就问她按完了吗,她说脸部和胸部被咬了,之后就走了。过了半个小时之后,我当时正在玩手机看到副经理穿好衣服出来了,副经理过来拿我的手机,我就把我的手机抢过来了,副经理就去办公室。当时副经理身上有酒味,走路和说话的语气都正常。388号技工下班神态很正常,没有注意到她脸上是否有受伤。

2、王某:系会所服务人员,关于轮奸的事情,自己不是目击证人,是第二天听别人说的,具体情形不知道。被轮奸的技工是上晚班的,自己是上白班的,所以不太清楚。

3、牟某,系张某的男朋友,11月14日早上7点半左右我给张某发信息,她没有回,8点多给她打很多电话她没有接,最后接了问她怎么了,她没有说,但是与其和平时不一样。我就到张某的住处,发现她脸上有伤痕,我问她怎么了,她一开始不说,后来在我追问下,她说被副经理轮奸了,脸上的伤痕是被副经理咬的。我听了很气愤,用张某的微信给副经理发了语音,我把副经理骂了一顿,我问他是不是轮奸张某了,他说是的,还说对不起,我说要报警,也要带张某去检查。通话之后我让张某去报警,她说害怕家里人知道这个事情,于是我就说家里人都在老家,这么远不会知道,于是我就和张某一起去了派出所。我和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是我到涉案会所理疗时认识的,到现在认识大概有一年了,她没有说具体轮奸的过程,当时她在派出所做笔录时还让我回避了,事发后我们都没有找过副经理说要解决这个事情,也没有说要钱,但是报警之后,副经理的家人和会所的老板都给张某打过电话,是我接的,说要出钱解决,我说已经报警了,由公安国家机关处理,当时他们家里人说是否可以不要报警,多少钱都可以解决,我就告诉他们已经报警了。我有和张某说过,对方想找我们谈这个事情,但是张某让我帮她拿主意并决定这个事情。

三、受害人陈述:

张某:我被我的副经理轮奸了两次,2018年10月20日3时,会所副经理让我到卧室理疗,我就去了。我进理疗房的时候,他脱光了躺在理疗椅上,让我给他理疗,他抱我亲我,我让他停止,他说他是副经理,在说话的时候也没有停止,我拒绝,他就把我按倒在理疗床边脱我的裙子。我反抗不过,衣服和裙子都被脱了,他轮奸我之后就穿好衣服走出去了,因为他是会所副经理,我需要这份工作就没有报警,这个事情就当没有发生过了。第二次是2018年11月14日5时,我下班准备回家,会所的部长让我去副经理办公室,开始我拒绝去,但是部长说我必须去副经理办公室,这时部长就开始凶我了,叫你过来你就过来。我迫于无奈就去了,到了副经理办公室后,部长就离开了。这时候副经理开始抱我、亲我,把我的手弄到无法动,就脱下我的手表,我回到技工房,这时副经理就发了信息给我,说我不过去就把我停牌了,不让我上班,我没有回信息。这时部长过来找我,让我去卧室给副经理理疗,我说部长他找我理疗不是简单的理疗,部长说没事他一直在门口守着,让我不用怕,他会查房。我就去了,当时副经理没有穿衣服,躺在理疗床边,我一直反抗一直喊救命,但是没有人听到。对方用副经理的身份强迫我,我不愿意就咬我,扯我的头发,用身体压到我头上,我没有明显的外伤,脸部有咬痕。

事情发生之后,我回到家里,男朋友发现我很奇怪,就问我怎么了,我告诉他我被轮奸了,具体细节没有说,事情发生后,我没有找副经理索要钱财,第二天我回到公司上班,副经理让我到他的办公室,他对我说对不起,当天晚上喝多了,说给我一点钱补偿,我说不用,然后就离开了办公室。事后副经理没有通过公司走账、微信转账的方式给我钱,我当时在会所时,会所的工资是第二天结算的。第二天上班时我收到了他的微信红包100多元,我认为是理疗上钟的钱我就收了,他是副经理,我还想上班,就不想再理这个事情。第二次被轮奸后,没有收到他给的任何费用,第二天去上班时,张X叫我到办公室说不好意思,昨天喝醉了,给我一点费用补偿,我说不用了。第二天我回到家,因为脸部和胸部都被咬伤了,就让我男朋友不要接我,他来到我的住处问我发生了什么,我就说我被张X轮奸了,具体细节没有说,他就让我去报警。下午6点我们就一起去派出所报警,报警完之后警察就让我正常上班。

嗣后认为

嗣后认为,被告张X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院国家机关控告的罪名成立,嗣后予以全力支持。

嗣后认为,对于检察院国家机关第一单控告,即2018年10月20日被告张X对受害人张某的轮奸控告。在该单控告中,除了当事人口供外,并没有其他的有罪证据,且当事人对当时事发及过程的陈述,亦有反复甚至矛盾。结合事发于当事人供职的会所,而据张某和张X承认,该社所存在提供异性理疗和特殊的服务,可见事发地点、两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和相互间的关系,不同于常见的轮奸犯罪情形。再结合被告张X与受害人张某双方均承认该次性行为后,张某收到了张X支付了100多元的资费,且张某事后第一时间不报警不抗议,仍然与张X信息聊天等间接证据表明,现有证据难于证实被告张X有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受害人张某发生性行为;故此,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存疑情形下,嗣后对该单控告不予采纳。

对于第二单控告,即2018年11月14日凌晨5时被告张X对受害人张某实施轮奸的控告,嗣后判析如下:

首先,是否存在轮奸行为的问题。对此,当事人双方均承认当时双方发生过性行为,且在讯问笔录中,被告张X承认了其有撕破受害人张某鞋子,压制张某反抗进行性侵的行为,亦有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X胁迫张某的行为;张某亦对此作了相对应的控告,可相互印证;另证人牟某证言亦证实,其在事发后有打电话给张X,张X承认其轮奸了张某;再结合张某身上的伤痕,嗣后认为被告张X当时存在对受害人张某的轮奸行为。

最后,对于被告张X和受害人张某在案发时的责任问题。在该案中,张X无疑应当承担轮奸的行为责任,但张某亦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时张某明知道张X对其有不轨意图且实际上已实施行为,其依然为其提供超出正常关系的异性理疗行为,给张X提供超出普通理疗范围的服务,且在以借口得以离开的情形下,再次进入张X极可能性侵的现场,并使张X恶行得以实现,无疑受害人张某应检讨其行为。故此,嗣后在量刑时亦将综合予以考量。

被告张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司法机关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律师的该辩护意见,嗣后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张X对受害人张某作出了赔偿,取得张某的谅解,嗣后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辩护律师的该辩护意见,嗣后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张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X犯故意杀人罪,判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嗣后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欧阳志敏

人民陪审员李华婵

人民陪审员张远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钟萍(兼)

书记员代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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