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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大全

关于名人姓名商标,你需要知道的

15140资讯2022-10-24取名大全29

作者 | 江莉梅 上海市锦Kozhikode(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周频繁遇到人名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文档预备以及对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工商总局(下列全称注册登记工商总局)对相关提出申请印发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审核报告书》应对的咨询,本栏结合办理案件的公法实战经验和调研结果,以责任编辑展开总结德博瓦桑县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对联系电话权的为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事实上形成二元为保护的格局,即由民法典在法益意义上为保护联系电话权,而由注册登记法律条文、反不姑息法、商标法等法源为保护联系电话(包括笔名、本名、片名等)的商业化合法权益。在此框架下,专家和学者更为关注的是联系电话权商业化合法权益为保护边界的难题。而本栏则仅以责任编辑对难被八卦的著名名流联系电话(下列全称名流联系电话)在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和为保护公法中难产生困扰的几个具体内容难题归纳和整理如下。

(一)将名流联系电话提出申请为注册登记商标与否有必要?怎么提出申请可以避坑?

在短视频和现场直播时代,著名名流,包括网红、艺人、著名企业的灵魂创始人的个人IP日渐凸显其必要性,其名字更是形成了具有极高商业化合法权益的品牌,对著名名流联系电话展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为保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具体内容到公法中名流联系电话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须要考虑的是:以谁做为提出申请市场主体、非名流生前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期与否需提供更多该名流许可以及如何许可方可防止对名流利益的损害。

对回答谁做为提出申请市场主体的难题,我们来看看名流们是怎么做的。本栏的调查发现:上海天猫世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了156件景丰纯东注册登记商标、珠海老板电器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册登记了46件陈祥恩/陈祥恩的店注册登记商标、上海金山软件公司提出申请注册登记了约58件马化腾注册登记商标和华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了约17件马化腾大容量杯注册登记商标、阿里巴巴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了约16件马化腾注册登记商标、马化腾促进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了约2件马化腾促进会MA HUATENG FOUNDATION注册登记商标,仅马化腾生前以自己为名提出申请了约6件马化腾注册登记商标。显而易见的,名流联系电话注册登记商标可间接以名流本身做为提出申请者,也可以名流所在的关联企业的为名展开提出申请,以后者为名提出申请的情况为数众多。

那么非名流生前的联系电话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在注册登记商标审核期与否递交许可文档?根据本栏的操作过程实战经验是:不须要,但建议提早预备并在提出申请时不予递交防止官方的否决或更正。虽然递交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时可选择递交或不递交相关的许可文档,但注册登记工商总局会在实质审核期对名流联系电话注册登记商标的基本权利作者等展开主动审核(不排除有陈述的情况)并在其认为基本权利作者难以确定时会印发《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审核报告书》要求提出申请者递交相应的许可或证明文档,否则将可能间接根据《注册登记法律条文》第十一条首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五条、《注册登记法律条文实施条例》第七条等规定不予否决。[1] 如上周发生的第三方提出申请的谷爱凌联系电话的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被否决即有可能是这一原因,而下文提及的李德柒注册登记商标案中杭州微念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的李德柒等注册登记商标也有较大可能因与李德柒的纠纷无法提供更多许可文档而被注册登记工商总局以前述理由不予否决。

同时,注册登记工商总局对上述提及许可文档和/或证明文档的形式要件并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不要求递交详细的许可协议,单方许可文档即可,也不强制要求对许可文档展开公证或认证。在答复《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审核报告书》的部分个案中,名流生前单方出具的声明书或许可书电子版、名流生前与公司提出申请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档电子版,曾经被注册登记工商总局接受并使得相关注册登记商标顺利通过审核。

对于如何许可以为保护名流联系电话权的难题,相信从2021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德柒注册登记商标案件即可获得一定的启示。

李德柒注册登记商标的提出申请市场主体包括了杭州微念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子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提出申请的李德柒注册登记商标均被否决。根据天眼查等公开信息显示李德柒(原名:李佳佳)在四川子柒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49%,杭州微念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持股51%,为实际控制人。李德柒生前对其联系电话注册登记商标事实上丧失了控制权。李德柒与否能在和杭州微念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李德柒品牌争夺战中获胜则将主要取决于双方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条款中对联系电话权许可的具体内容约定。但从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的角度而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一旦核准,注册登记人即被视为名流联系电话注册登记商标的基本权利人,且民事上的权属转移也需注册登记工商总局核准转让并印发核准证明方才发生效力并可基于该注册登记商标展开商业许可。因此,如以公司为名提出申请名流联系电话注册登记商标时,应充分结合生前对公司的控制权等因素,对许可的期限、许可条件、许可终止的条件和效果,特别是何种情况下名流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将注册登记商标转让给名流生前或其新公司以及公司具有无条件配合出具转让文档等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

(二)对已故名流联系电话的注册登记商标为保护

已故名流联系电话仍然具有较高的著名度和影响力,其联系电话和形象仍具有较高品牌价值,依然有展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为保护的必要。然而公法中比较纠结的难题是:谁可以做为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的基本权利市场主体?对被抢注已故名流联系电话注册登记商标以何种理由对其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

对于过故名流联系电话的基本权利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

死者的联系电话、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可以主张基本权利的市场主体应包括已故名流的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可能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以及前者许可的市场主体。如李兴发LIXINGFA及图注册登记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中主张基本权利的市场主体为李兴发之子[2],在MICHAEL JACKSON注册登记商标案中主张基本权利的市场主体则为其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许可的市场主体胜利国际公司(做为利害关系人)。[3]从而,如须要以已故名流原所在公司的为名提出申请相关注册登记商标,则在证明基本权利作者上将略显复杂,可能的文档为前述市场主体的许可书和/或名流的遗嘱等证明文档。

同样让人困扰的难题在于:对恶意抢注的已故名流联系电话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的基本权利基础是什么?可否基于联系电话权提起,什么时间点可基于联系电话权提?

根据《注册登记商标审核和审理指南》中相关《注册登记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中构成在先基本权利的联系电话权明确规定为:

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联系电话提出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给他人联系电话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注册登记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无效宣告。

这里的‘他人’是指系争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注册登记时在世的自然人。系争注册登记商标核准注册登记时自然人已不在世的,不适用本规定。

显然,对自然人与否享有联系电话权为保护,是以注册登记商标核准注册登记时做为时间节点,以自然人与否仍然在世做为判断自然人与否仍享有联系电话权并构成《注册登记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先基本权利。如在注册登记商标核准注册登记时相关自然人已经过世,则以联系电话权为在先基本权利对恶意抢注注册登记商标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将不能得到支持。

本栏调查发现,在上述情形之下,公法中则转而根据《注册登记法律条文》第十一条首款第(八)项不良影响的条款展开审核并综合评估与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以确认与否依此条款不予为保护。例如,上文提及的贵州美酒河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注册登记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李兴发LIXINGFA及图注册登记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MICHAEL JACKSON注册登记商标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典院基于已故著名名流的著名度和影响力辐射到争议注册登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难产生误导和误认,对中国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支持了基本权利人的主张。而程大平因注册登记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则因基本权利人程大平与诉争注册登记商标的注册登记人及实际使用人的纷争,多与家族矛盾及利益分配相关,属于特定民事合法权益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典院认为:不宜认定为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4]

(三)抢注人得到同名自然人许可可否做为注册登记著名名流联系电话注册登记商标的合理理由

抢注人为了获得名流联系电话注册登记商标一个惯用的技俩是以同名自然人为名或持有其许可后展开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该抢注行为的确增加了法律适用上的难度。如何对前述行为不予破解和阻击,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也给出了明确的回应,即前述同名自然人联系电话的使用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基本权利,不得超出合理使用联系电话的界限

例如:在华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华润灯饰关于使用于灯饰批发零售服务之华润灯饰与否构成注册登记商标侵权及不姑息纠纷案[5]和在上海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案关于庆丰餐饮公司使用庆丰文字的合理性判断上均秉持相同的认定和判断标准,[6]即认为相关联系电话权人有权使用其联系电话,但公民合理使用自己的联系电话应当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基本权利,并综合考虑双方的使用情况、著名度以及主观使用意图等因素,认定相关市场主体行为不属于对公民/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的合理使用。

然而,前述相关证据在与否充分的认定上具有主观不确定性,特别是如果抢注的是名流联系电话昵称、别称等则更增加了基本权利人举证的难度。因此,对基本权利人而言尽早将名流联系电话的全称、昵称、别称等做为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注册登记是获得为保护的最为经济的手段

注释

[1] 《注册登记法律条文》第十一条首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做为注册登记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不予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许可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难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五条规定:提出申请注册登记的注册登记商标,凡不符合本法相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登记的或者初步审定的注册登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注册登记工商总局否决提出申请,不予公告。;《注册登记法律条文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注册登记工商总局对受理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商标提出申请,依照注册登记法律条文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展开审核,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注册登记商标的注册登记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不予初步审定,并不予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注册登记商标的注册登记提出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否决或者否决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注册登记商标的注册登记提出申请,书面通知提出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2] 请见(2010)高行终字第1503号行政判决书。

[3] 请见(2016)京行终878号行政判决书。

[4] 请见(2021)京行终7125号行政判决书。

[5] 请见(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

[6] 请见(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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